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单位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 加强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学习,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学期组织全院干部职工专题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纪法规一至两次。
(二) 定期分析掌握本院党风廉政情况,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本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 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按规定过好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 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和腐败问题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纪委和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系理。
(五)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进行招标,采购大中型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亦要招标,慎重签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六) 对不适宜招标的工程,确定施工队伍必须报校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决定或许愿。
(七)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健全自我约束机构。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必须按程序办理,杜绝超额付款现象。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财务情况,及时在党政领导班子中通报财务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单位项目财务审计。
(八) 严格执行单位工作程序和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九) 正确对待与乙方的关系,不得接受有碍工程管理或有损学校利益的吃请。
(十)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介入相关工作,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违纪违法行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要加强责任追究。